本文解读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旨在规范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活动,保障投资者权益。
核心要点:
- 法律依据与监管: 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等为基础,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共同监管。
- 定义与原则: 互联网营销活动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对期货经纪业务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其原则为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保障投资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 营销活动管理: 期货公司需在总部设立专门部门负责互联网营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营销内容进行统一审核,对营销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并对所有活动进行全流程留痕,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 营销账号管理: 期货公司需统一管理营销账号,不得使用非公司统一管理的账号开展营销活动;营销活动需明确标识风险,并与投资者教育活动明确区分。
- 第三方机构合作: 使用第三方机构服务需进行事前评估,签订明确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持续跟踪评估合规性和安全性,并及时报告任何违规行为。不得向不具备居间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支付与业务指标挂钩的费用。
- 客户保护: 对通过互联网营销开发的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增加回访频次,加强风险提示,并对沟通内容留痕;建立异常交易监测机制;公示并按公示标准收取手续费。
- 禁止行为: 禁止欺诈或误导客户(例如提供交易建议、使用虚假信息、承诺保本保收益等),禁止损害公平竞争(例如诋毁竞争对手、不正当竞争等)。
- 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的,将依法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
- 互联网营销活动必须与其他业务区分开来。
- 涉及期货行情分析的信息传播需遵守相关规定。
- 第三方机构合作需严格规范,避免其介入期货公司业务活动。
-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至关重要。